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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小区公共区域装篮球架物业拆除后被告上法院

作者:米乐官网直播 发布时间:2024-06-29 13:00:37 1次浏览

  现代快报讯(记者邓雯婷)张某和家人居住在南京某小区,因为热爱打篮球的缘故,张某在网上购买了篮球架,放置在小区公共道路旁白域线内,并用链条锁将篮球架与周围树木相连。邻居们对此十分不满,小区物业人员在多次劝说张某无效后把篮球架拆除。张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在原址装好篮球架并赔偿拆除篮球架造成的一些损失11.9元。法院会如何判决呢?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小区居民多次向政府服务热线投诉篮球架占用公共空间、噪音影响生活等。为此,物业通过张贴通知、拨打电话、与社区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沟通等方式,请张某拆除篮球架,但他一直拒绝。2021年11月9日,物业工作人员在跟张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篮球架拆除。

  事发第二天,张某要求物业人员返还篮球架并要求他们原地重新安装。物业人员同意返还篮球架,但不同意继续在公共区域内安装篮球架。张某起诉至秦淮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并在原址安装好篮球架,赔偿拆除篮球架过程中造成的链条锁损坏、膨胀螺丝不可再次使用等损失11.9元。

  那么,张某作为业主能否在公共区域放置篮球架呢?承办法官葛岚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张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张某将篮球架放置在停放非机动车的公共区域内,而篮球架是用于体育运动,该行为实际改变了共有部分的用途。除此以外,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对于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张某并没有证据证明改变该公共区域的用途已经过相应程序通过,因此张某放置篮球架的行为法院不应支持。小区物业管理者行使物业管理职责,在多次与张某沟通未果的情况下,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将篮球架拆除并无不当,因篮球架拆除造成的螺丝、链条锁损坏的后果应由张某自行承担。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自行到物业处取回篮球架,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葛岚告诉记者,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业主可以凭自己的意愿在公共区域随意放置物品。为了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业主要按照小区规划的公共区域用途对公共区域进行合理使用和管理,且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相关消防要求,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葛岚说:“小区是由一个个家庭组成的,每位业主都希望自己家所在的地方充满温馨与美好,这就需要每位业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尽到自己的义务。”(文中案件当事人系化名)